中能电气(30006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应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性评估,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七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申请,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心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心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中心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中心,并对审计中心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三十二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等; (四)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