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30006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47:01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能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七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触发《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需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可豁免提交股东会的交易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申请的;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九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控股股东的职责与义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进行保密,并要求对方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且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四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审计中心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审计中心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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