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30006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监管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出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2、责任与权利对等;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虚假向负责年报编制与披露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提供所需资料、数据或文件的; (八)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能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时,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管理层报告的; (九)在年报编制、审议、披露期间,违反公司关于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导致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主观故意、恶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信息; (二)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 (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或对调查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未按规定及时纠正错误,导致损失或影响扩大; (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报告差错并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 (二)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差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处理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根据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要求限期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 (二)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书面警告: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四)经济处罚:扣减薪酬、奖金、追索不当所得或要求赔偿损失; (五)职务处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解聘; (六)建议罢免:对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董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 (七)其他方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适当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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