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300062):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46: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能电气: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以及控股股东等资料和信息进行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下述人员或机构为敏感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时,或对已报告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三)重大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董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重点排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七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3、对于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对外担保,即使不满足本条第(二)款条件,只要属于下列情(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四)突发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发现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董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属于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各部门、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如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须在事项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相关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均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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