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000592):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36:35 中财网
原标题:平潭发展: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 ”

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凡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首先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文件时,应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

第十七条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和保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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