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000592):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核实基础上及时回应,依法披露或者澄清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保障全体股东公平获知重大信息。 第四条同时各部门、子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作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 .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 1 、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五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对于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本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对于对外担保,即使不满足本条第2款条件,只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突发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将组织董事及高管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防止高管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管法规相关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