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0005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19:45 中财网
原标题:柳 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技能能手以上的技能专家(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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