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思仪(30168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0:06:56 中财网
原标题:电科思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升公司价值,维护股东利益;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十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
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
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
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信息披露义务,亦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
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确定采访内
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
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其他
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
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
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
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与公司、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
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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