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000029):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授权行使下 列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三)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履行职权的议事机制,主要是 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经营中的重要事项等进行研究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总经理 办公会: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要求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提议时; (四)公司各部门提出且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需要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时。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推迟或更改日期时应提前 1天通知,临时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天通知,但在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总经理办公会通知一般应包括会议 的地点、时间、会议议题等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研究审议股东会、董事会 决策权限以外的经营管理事项。属于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 项,原则上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涉及公司“三 重一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及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有关规定,先提交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 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等相应决策主体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条下列议题可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经营业务工作、财务预算、投资管理、项目运作等重要 事项; (二)按《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由总经 理决策实施的重大工作; (三)研究《公司业务流程与审批权限清单》中明确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 (四)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 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列席人员包括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及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会议内 容确定。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其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筹备、会 议议题收集、送审、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 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程序 (一)拟上会议题由经办部门(含协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并准备上会材料、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总经理同意,提交会 议研究。 (二)综合管理部收集会议材料,发布会议通知。 (三)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最后 由总经理作出决策。 (四)综合管理部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并于2 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召集人签发后执行。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将办理 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馈。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总经理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绩 效与薪酬挂钩。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义务接受公司董事、审计委员 会的质询,且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 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 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 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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