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思仪(301689):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13.74万元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838.12万元(不含增值税),置换总金额为1,451.86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4号)同意注册,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206.9432万股,发行价格为1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11.09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411.55万元。募集资金156,686.21万元(含待支付发行费用)已于2026年9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29号)。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长兴路支行以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6年8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分别于2026年9月16日、2026年10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有序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置换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2013号,截至2026年9月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13.74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2013号,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838.12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1,451.86 金总金额为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及支付项目建设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10 23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2013号,鉴证结论如下: 我们认为,后附的电科思仪《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电科思仪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230Z2013号;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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