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600601):方正科技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9:36:46 中财网
原标题:方正科技:方正科技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59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拟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11日,公司披露收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珠国资〔2025〕145号),珠海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5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三届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8月7日,公司披露《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22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0,344.96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7、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修订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5年推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于当时PCB行业发展趋势、下游需求景气度及公司经营规划,审慎设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自本激励计划推出至今,行业经营环境发生显著超预期变化,原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出现较大偏离。为保障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兼顾挑战性与可行性,进一步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股东利益,经审慎评估,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2、本激励计划修订的具体内容
(1)对本激励计划中2026年-2027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修订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4 2026 48% 、以 年净利润为基数,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6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7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计算该指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全部发行股份或者现金结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在计算考核指标时剔除该行为产生的影响。

3、同行业的对标指标的样本指SW(申万)分类的“印制电路板”下全部A股上市公司(不含考核年度新上市公司)。如因同行业公司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或经营业绩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按资本市场案例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各考核年度予以剔除。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1 2024 2025 、以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90% 低于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24%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6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7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计算该指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全部发行股份或者现金结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在计算考核指标时剔除该行为产生的影响。

3、同行业的对标指标的样本指SW(申万)分类的“印制电路板”下全部A股上市公司(不含考核年度新上市公司)。如因同行业公司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或经营业绩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按资本市场案例并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各考核年度予以剔除。

(2)对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前: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修订后:
(三)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五)因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被处理处分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度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做出修订。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激励计划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修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公司根据目前行业环境及公司经营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修订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对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公司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进一步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修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同步做出修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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