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3009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26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2025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0日)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前述主体统称为“核查对象”)。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核查对象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并经访谈相关人员,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中英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张嘉金 张嘉金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时不知悉中英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邹雨绮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中英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邹雨绮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英科技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 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俞英方 俞英方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 、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张小玉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小玉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俞英方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3、冯庆 冯庆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肖君 肖君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冯庆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冯庆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肖君、冯肖婷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冯肖婷 冯肖婷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冯庆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冯庆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肖君、冯肖婷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 、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张婷 张婷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肖斐 肖斐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施玉华 施玉华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肖斐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斐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施玉华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左维磊 左维磊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陈旭健 陈旭健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后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交易行为系因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规则要求,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和动机。本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张秀花 张秀花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史文谦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史文谦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直系亲属张秀花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操作,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马龙秀 马龙秀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系自身资金需要而进行的独立操作,减持计划已提前告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6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本人上述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 、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违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6、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未因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7、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英汇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本企业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系自身资金需要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计划减持不超过218,800股,减持计划已提前告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2026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2、本企业于2026年5月27日、5月28日、6月15日共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19,800股,减持因误操作超出减持计划1,000股。2026年6月15日,本企业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1,000股股票,购回价格高于减持价格。 3、本企业上述买卖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企业愿意将自查期间违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6、本企业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7、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未因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8、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英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中英科技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英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股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相关资料,并经访谈相关人员,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部分自然人主体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其已出具了相关声明和承诺,其系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充分所产生的不当操作,后续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发生;其已承诺如果在自查期间交易中英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将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其买卖股票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小。 自查期间,中英汇才和马龙秀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减持已经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查期间,中英汇才因超额减持1000股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前述超额减持股份已由中英汇才主动回购。根据中英汇才和马龙秀分别出具的书面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其未因自查期间已披露的股票减持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其已经分别承诺,若其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愿意将自查期间违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上市公司。 基于以上前提,预计上述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温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千禧 沈国权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哈尔滨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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