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9:27:31 中财网
原标题:亿纬锂能: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6-134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中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的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修订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2025年6月)对比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附件: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 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 (四)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七)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 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 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 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 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 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 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 的畅通; (七)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 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一)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 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 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现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行董 事或独立董事,现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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