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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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9:27: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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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亿纬锂能: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
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6-134
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中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的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修订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2025年6月)对比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附件:
《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
|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
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
(四)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七)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
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
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
|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
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
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
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
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
的畅通;
(七)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
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 |
| |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一)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
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
|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 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
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现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行董
事或独立董事,现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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