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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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9:27: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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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亿纬锂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
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6-132
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如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为实施本次修订,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修订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及上述议事规则、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五十三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
|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
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董事会秘书;
(四)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七) 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
满;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 |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
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
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
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
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
渠道的畅通;
(七)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
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
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
| |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
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
的建议。
(十一)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
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本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 |
|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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