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30034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3.召开重大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含收到财政补贴等);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的;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重大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送: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相关主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6.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信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报送的信息。 第十条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若需要报送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同样以此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部,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