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纳川(300198):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505执恢74号《执行告知书》《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0日,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7月,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0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年11月,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05执667号《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8)。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闽05执6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2026年3月,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505执恢7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505执恢74号《执行告知书》《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执行告知书》 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确定评估机构,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法院通过电子摇号确定案外人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南侧金鸡湖路西侧(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及研发楼)的工业房地产的评估机构按顺序分别为江苏天地恒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案外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湖北省大冶市黄金山开发区鹏程大道111号的仓库、办公楼、厂房、科技楼的评估机构按顺序分别为中达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查封公告》 法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南侧金鸡湖路西侧(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及研发楼)的工业房地产及案外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湖北省大冶市黄金山开发区鹏程大道111号的仓库、办公楼、厂房、科技楼。上述财产已由相关部门协助法院登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迁出、腾空上述房产,并将钥匙、权证材料、购房票据等交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02办公室。否则,法院将在拍卖、变卖、移交等执行活动中强制搜查、腾空、移交上述财产,并将现场未清理的物品视为遗弃物予以清理,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若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优先权、占有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的应于公告之日
四、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中有14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将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6)闽0505执恢74号《执行告知书》、《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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