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满足我国高发肿瘤人群分层筛查、风险预警与全周期健康管理的重大临床迫切需求,推动肿瘤筛查模式从“一次性体检”向“全周期健康管理”转变,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关联方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大研究院)共同作为参与单位,参与“深圳市应用研发专项-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项下的“AI赋能泛肿瘤风险早筛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下简称本联合申报项目)的联合申报。 本联合申报项目总经费拟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其中,拟申请财政资助经费500万元,拟自筹经费500万元;公司预计可获得财政资助分配金额100万元,拟自筹经费100万元,主要承担搭建多源多模态肿瘤数据平台,参与泛肿瘤风险早筛系统的关键技术研发等研究任务(以上均以相关主管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华大研究院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所控制的主体,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华大研究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大研究院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股公司华大控股控制,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四)其他说明 华大研究院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总体情况 本次联合申报的“AI赋能泛肿瘤风险早筛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2026年度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该项目面向我国高发肿瘤人群分层筛查、风险预警与全周期健康管理的重大临床迫切需求,开展“多模态大模型驱动的泛肿瘤风险分层早筛与全周期智能化健康管理系统”的技术攻关与工程化应用,后续服务于医疗机构面向全国推广,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上市公司、科研机构在技术资源、人才方面的协同优势,为深圳市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示范。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以下简称深圳肿瘤医院)为该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公司与华大研究院作为本项目的参与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联合申报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就项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原则等进行初步约定。 (二)项目基本信息 1、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 本项目致力于推动肿瘤筛查向“全周期健康管理”方向建设,重点围绕数据基座、风险大模型与智能化应用引擎三大层面展开系统性研发。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包括:(1)建成多源数据采集与融合支撑平台,实现多源健康数据的规范接入与统一管理;(2)研发多模态AI风险大模型,提升肿瘤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与泛化能力;(3)搭建全周期智能应用引擎并集成智能体,贯通筛查、评估、随访、干预全流程;(4)构建肿瘤风险画像与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形成风险分层、个性化干预与动态追踪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2、项目预计执行周期:2027年1月至2029年12月 3、项目经费 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预计分配情况如下: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项目牵头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 乙方(项目参与单位):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项目参与单位):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2、合作项目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合作申报“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项目”项下的“AI赋能泛肿瘤风险早筛系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项目分工 (1)甲方主要职责 统筹项目申报、任务分工、经费分配、进展监督等整体协调工作。负责医学数据元定义、多瘤种标注体系、风险分层标准等制定;基于病理诊断和随访结局的临床验证及多中心验证。 (2)乙方主要职责 负责基于高通量测序体系的临床级多组学数据标准化检测与规模化产出;智能服务系统集成和模型部署、智能推送及数据回流更新机制建设。 (3)丙方主要职责 负责多组学数据产出、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治理、多模态数据融合等技术工作;风险分层大模型、知识图谱、跨模态建模及性能评估等研发工作。 4、成果归属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成果,在项目执行协议中,由三方详细约定。 5、保密约定 (1)不论项目是否获得政府批复立项,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知识产权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项目的有关情况、机密信息和技术等。 (2)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一方获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获悉方负有保密义务。如获悉方保密措施不健全,应立即告知对方并采取足够的补救措施。 (3)一方基于项目需要或其他合法理由获悉的他方商业秘密,应仅为三方的业务合作而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且,获悉方对该商业秘密的接触应限于自身的员工或顾问人员,且仅为三方业务合作之目的合理要求的接触。 (4)三方业务合作终止时,被获悉方有权要求获悉方返还或销毁其获悉的商业秘密载体,本条规定不免除获悉方在此之后的保密义务。 (5)除非有特别约定,商业秘密获悉方对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永久保密义务,不因本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6、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作为项目申报附属文件,自合作各方签字盖章且通过乙方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项目申报不成功,本协议自动终止。项目申报成功的,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合作开发协议的,自新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联合申报系各合作单位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项目任务分工、任务指标、获得经费情况及实际贡献,确定该研发项目投入的经费金额,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申报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除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因本次事宜产生其他关联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及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 多模态人工智能已成为泛癌早筛的主流技术路径,本项目技术方向与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高度契合。当前泛癌研究正由共同基因变异的比较分析拓展至细胞状态、功能模块、空间生态位与肿瘤演化过程,多模态人工智能亦由传统特征拼接转向跨模态表征学习与基础模型训练;国际前沿研究表明,整合多组学特征的多模态模型可显著提升泛癌检出的灵敏度与组织溯源准确率,基于全基因组甲基化数据的多特征模型已在多种实体瘤中实现较高的灵敏度与特异度。政策支持方面,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等场景的应用,为人工智能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深化应用指明了方向。深圳市也将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并出台《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研发等重大公共服务平台与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本联合申报项目顺应肿瘤筛查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备相应的实施时机与条件。 本联合申报项目旨在构建涵盖“多源多模态数据底座—AI风险分层大模型—全周期智能应用引擎—个体化风险画像体系”的全流程肿瘤筛查技术链条,贯通数据工程、底层算法、工程化部署与临床应用四个层面,各方任务在技术链上互为前置,单一主体难以独立承担。在该联合申报项目中,公司承担的基于多模态数据的肿瘤筛查应用引擎集成与部署,需依托关联方建设的数据治理底座、多模态融合成果与风险分层大模型;关联方底层模型研发亦需依托公司规模化多组学数据产出、临床级检测能力以及合作医院提供的临床数据与验证场景,三方合作构成“上游平台与数据—中游模型算法—下游应用与临床验证”的完整链路。因此本次联合申报并开展技术协同,是实现项目目标的必要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 本次联合申报符合公司肿瘤防控业务的战略规划与发展需要,可将公司现有多组学产出与数据治理能力向“AI风险分层—智能筛查服务”延伸,提升肿瘤防控“预、筛、诊、监”全周期管理服务能力,增强公司肿瘤防控业务综合竞争力;同时依托项目沉淀多源数据融合规范与模型验证方法,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参与肿瘤早筛领域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增强公司在精准医学与AI医疗方向的长期竞争力。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联合申报事项可充分发挥各申报主体在多模态数据与肿瘤早筛领域的优势,提升公司在肿瘤早筛智能化应用方向的技术积累与创新能力,增强公司肿瘤防控全周期管理服务的综合竞争力。该联合申报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允原则,依据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联合申报事项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联合申报项目尚未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项目来源于财政资助的经费总额及自筹经费金额为预算金额,最终金额将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结果为准。本项目执行周期较长,在推进过程中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因素,影响其进度及研发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人华大研究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934.71万元;公司与华大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6,144.5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 八、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肿瘤防控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依据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根据各方承担的项目任务分工进行项目经费分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符合公司肿瘤防控业务规划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公允原则,按照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战略规划和肿瘤防控业务发展需要与关联方华大研究院参与本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的协同优势,提升公司肿瘤防控业务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汪建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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