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得润(00205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8:52:14 中财网
原标题:ST得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审计委员会提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等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必须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其履职评价及薪酬事宜,应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按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应有关部门及股东要求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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