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曼恩斯特(301325):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已审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安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 上述额度按实际生效的最高额进行总额控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若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发生担保,可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调剂;(2)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进行调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单笔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授权有效期至下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担保具体情况 自动化”或“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与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或“本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上表“最近一期”指2026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淮曼自动化的担保余额为0.00元;本次担保事项发1,000.00 70% 生后,淮曼自动化担保余额为 万元。公司对资产负债率 以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剩余额度为118,719.34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淮安曼恩斯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DPF7HB2T 2024 7 11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宗辉 注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泰格路109号9号厂房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业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特种设备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维修;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淮曼自动化100.00%股权,公司通过淮安曼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淮曼自动化100.00%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淮安曼恩斯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20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28%,担保余额为81,280.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24%。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担保余额为0.0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074326000741)。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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