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601808):中海油服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8:31:47 中财网
原标题:中海油服:中海油服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指导公司制定发展战略
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持续发展及 ESG相关事宜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包含负责生
产经营的两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须具有
能够胜任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从
业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出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缺额按第三、第四条规定进行补充。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
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需要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与 ESG工作组(以下简
称“工作组”),由规划发展部、质量安全部和行政管理部(董
秘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由董秘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
划预算,为董事会在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方面的决策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规划、目标等,
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可持续发展及 ESG相关事宜,关注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实施进展,分
析关键指标完成进度,并提出行动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及其他
求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环保和履
行社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战略投资与 ESG相关事宜。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三)其他支持材料。

第九条 委员会对工作组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审议,并
将相关决议或报告呈报董事会。ESG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
项应当由委员会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单独或两名及以上委员
联合提议下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
员同意可以豁免提前会议通知时限。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委员须亲自
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经委员会主席同意或提议,工作组成员可列
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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