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3011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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