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600929):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压实信息披露全流程履职责任,杜绝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延迟披露等违规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 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问询回复及对外报送公示文件等披露文件存在重 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会计差错、严重披 露延迟、违规对外泄密等事项,进而引发证券监管部门问询、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重大舆情、投资 者投诉、索赔诉讼、违反直通披露或暂缓豁免管理规定,或被监管 机构认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依照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开展 责任认定与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人员或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以事实为依据,区分主观故意、 过失、不可抗力; (二)权责对等,过罚相当:过错轻重、造成损失与处罚力度 匹配; (三)区分主次,协同追责:多人参与差错的,区分主要、次 要责任人; (四)惩防并举,整改前置:追责同步要求全面整改、开展合 规培训; (五)保障申辩权利:被追责人员可陈述、申诉,处理决定复 核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差错排查、证据 收集、追责方案起草牵头部门;审计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差错事实核查、责任认定,董事会负责审议最终追责处理方案。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制 作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OA系统发起信息披露材料审批流程,请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再次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逐级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信息资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定期 报告; (二)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 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八条涉及重大信息需临时公告的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董事长收到报告后,立即通知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明确通过上交所系统提交; (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与本单 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或董事长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第一时间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五)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披露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九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临时报告、问询回复,由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并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重大对外宣传文件,包括网站、博客、微博、微信 等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分管领导进行 审核,并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防 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资料提供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 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 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的 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导致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沟 通,导致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延迟、隐瞒或漏报重大信 息; (七)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档案 或进程备忘录,或报送内容虚假遗漏错误; (八)违反直通披露规定(错选、漏选公告类别,滥用直通等); (九)违反暂缓豁免管理规定,擅自暂缓豁免或未采取措施防 止泄露; (十)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 (十一)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差错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引发监管处罚、市场重 大负面舆情、公司股价异常大幅波动的; (二)差错系责任人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徇私舞 弊导致的; (三)干扰、阻挠、拒绝配合差错调查工作,或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员、举报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整改、追责决定,逾期未整 改、整改不到位的; (五)多次出现信息披露差错、屡教不改,或重复发生同类违 规差错的; (六)刻意隐瞒差错事实、拖延上报差错问题,导致不良影响 持续扩大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发现差错并及时上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阻 止不良后果发生或杜绝影响扩大的; (二)主动纠正差错、公开澄清说明,挽回公司全部或大部分 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差错系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 致,责任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的; (四)差错影响轻微、未造成监管风险及市场负面后果,且责 任人主动检讨、积极整改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追责方式与处置标准 第十七条根据差错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危害程度,公司对相 关责任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追责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错误、提交书面检讨、内部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撤职、免除职务; (三)扣减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岗位津贴等,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根据差错情节、损失情况、影响程度具体确定;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 (五)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券监管、纪检监察等机构,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 权依法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若本制度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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