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002550):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6-027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千红制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千红转债”或“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685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0,000,0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6年10月27日至2032年10月26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10%、第二年为0.3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00%、第五年为1.50%、第六年为2.00%。 3、债券到期赎回: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到期赎回价格为11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5、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4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11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7、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AA。 8、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6年10月27日(T日)。 (六)发行对象 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千红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100,00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30,00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千红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2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千红制药”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792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100 / 1 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7925张可转债。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1,279,800,000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8,000,00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1,261,8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9,999,76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77%。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550”,配售简称为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量获配千红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550”,申购简称为“千红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如果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2026年10月27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千红制药与主承销商将于2026年10月28日(T+1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 2026年10月28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6年10月29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千红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6年10月29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千红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千红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管已承诺,若认购成功,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参见本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100,000.00万元,包30% 30,000.00 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万元。 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1 0 配股:P=(P+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配股率,A为该次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十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当期应计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内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十九)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根据监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不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二十)发行费用
(二十一)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 ()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4)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8)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责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9)公司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如果本节“1、违约情形”所列公司违约情形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公司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a.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b.所有迟付的利息; 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②公司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十四)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和2026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10.56%、11.09%、10.43%和12.84%;2023年、2024年、2025年和202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332.80万元、51,470.91万元、36,136.15万元和17,828.87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为273,825.01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36.52%,占比未超过5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同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本次发行可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预计公司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二十五)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次募集资金于2011年2月全部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创新药研发项目”、“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原料药及制剂生产能力,同时加速自身创新药管线研发进程,拓宽公司管线布局,主要投向公司主业;“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满足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提升,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研发情况及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本次发行融资规模,本次融资规模合理。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聚焦主业、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联系电话:0519-8602068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81902091、025-83387681 发行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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