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26-036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十一届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并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公司于2026年10月22日召开十一届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调整,并披露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对比如下: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如下: 1.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 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 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 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本次发行的股份 发行价格由4.36元/股调增为4.63元/股;且自本次交易补充协议签 署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 发行价格相关的调整不属于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新增 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不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 份发行价格为4.63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 发行价格调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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