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 有关评估事项和文件之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 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条件。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可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 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评估机 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依据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对标的资产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重 要评估参数具有合理性,选取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特此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