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 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天津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港第二 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天津港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 汇盛码头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资产的完整性,不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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