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002871):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56:34 中财网
原标题:伟隆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指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指《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指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1、12层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628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伟隆股份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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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伟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隆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授权与批准
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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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6.12元/股,同时确定2026年8月27日为授予日,以6.12元/股的价格向61名激励对象授予97.177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6年9月29日,公司第五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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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的说明
1、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30% 2025 10 17
止,可解锁比例为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年 月 日,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说明

解锁条件 类型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条件。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锁条件。
公司业绩 考核2025年营业收入目标值:65,100.00万元。本期限售股份解 锁比例为100%。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 (2026)第000355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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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为66,987.44 万元,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100%。
个人业绩 考核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在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 资格;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 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 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 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 股份;其余12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核均为优秀,均满足本次全比例 解锁条件。
(二)部分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具体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本期可解锁数量 (万股)剩余未解锁数量 (万股)
周广常务副总113.37.7
迟娜娜董事、财务总监113.37.7
李鹏飞董事会秘书113.37.7
其他核心人员(128人)356.8105.885250.915 
合计389.8115.785274.015 
2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股份;其余129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4%,1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7%,其余129名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131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89.8万股,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5.78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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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解锁数量、解锁激励对象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解锁数量、解锁激励对象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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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晶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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