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促使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 提高自律意识,推动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 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归口管理。负责做好培训的组织工 作,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 组织等,并做好参培人员的信息维护。 第四条 由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可以采取现场集中授 课或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组织的培训,参加方式按照 其培训要求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司 内部培训。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培训证或结业 证。 第六条 公司可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安排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公司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开展自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购重组、投融资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履职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证券法务部应积极关注证券监管部门的培训 信息,并知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培训名单,办 理报名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九条 公司拟任独立董事、拟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 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培训证明。任职后,公司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组织的培训后,须将培训结果及时告知证券法务部,并 将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存档。 第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 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书面或邮件形式传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证券监管机 构组织的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指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1 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