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56:31 中财网
原标题:黔源电力: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在充分维护股
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
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
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
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
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
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
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
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
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
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
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
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
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
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
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具体决
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捐赠
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长专题会批准后,并报董事会
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每笔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
股东会批准;
(五)“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捐
赠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捐赠的预
算管理、审核并分析对外捐赠对经营的影响。捐赠方案或捐
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六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捐赠的,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
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
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
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捐赠问题线索,按规定
移交公司监督部(纪检办、巡察办)处置;如发生违规捐赠
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照《贵州黔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开展责任
追究。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
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告。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未依照本规定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
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不含本数,“超过”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8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
赠管理制度》(黔源证制〔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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