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51:30 中财网
原标题:英 力 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价格波
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
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厅发财评〔2021〕17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能源集
团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版)》《国家能源集团金融衍
生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
本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利用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原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确保公
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
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
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
易。

第三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以严格管控、规范操
作、风险可控、服务主业为原则,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
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实货风险敞口指:因面临大宗
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等的波动风险,对企业效益或现金流
产生影响的实货量,是企业未进行套期保值之前,天然暴露
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实货量。实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
币、利率。

套期保值业务盈亏要与实货(或被套期项目)盈亏进行
综合评判,实行“期现一体”管理,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
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
钩,防止片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条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
职责、授权管理、年度计划与审批管理、业务流程管理、风
险管理及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同时遵守上市
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决策前应当取得核准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和年度计
划批复。

公司严格执行“研究、上报、审批”程序,未履行相关
程序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或签署相关协议。根据深圳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
策。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年度计划内的套期
保值操作方案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指定销售主管领导为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
导,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销售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公司套期保
值年度计划及操作方案,按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规范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负责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负责向公司
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的
管理。部门内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产权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管
理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监测;负责对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进行
审核;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报告;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
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资金收付业务;
负责套期保值财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部门内设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调
拨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遵守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
务进行日常监控和实施跟踪管理,并及时上报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管
理工作;负责对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进行审核;依法合规强化
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审核、签署、履行等全过程
管理。部门内设风险管理员,经董事长书面授权后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
责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审计监督检查,配合或组织内外部审
计,监督检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推动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内控体系建设。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由董事长书面授权,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及职责权限、交易品种、交易额度、授权时效等。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
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
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四章 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公司
应每年组织编制符合公司实际的年度计划,逐级上报上级单
位审批。年度计划经审批后执,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
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
模与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主要风
险控制措施、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
应急处置措施、说明年度计划与公司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
营计划的匹配性。公司最高年度保值规模上限为年度实货经
营规模的90%。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销
售中心应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公司
财务产权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审核,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首选系统内部期货公
司进行开户,除此之外应选择信誉良好、能力较强的期货公
司。严格遵循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原则,期货公
司数量不超过四家。

选择期货公司流程:由销售中心提出书面开户申请,经
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对期货
经纪合同履行公司合同会签审批程序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销售中心对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商品进
行品类研究分析,根据现货销售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
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操作目标、操作
策略、被套期项目及其数量、套期工具及其数量、期限、价
格、资金占用规模估算、风险应对措施等。操作主体应避免
频繁变更操作方案,确需变更时需要充分论证相关因素的显
著变化和变更的必要性,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销售中心根据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提出资金申
请,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产权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
进行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
头寸限额。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选择
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交易员将每日结算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
后出具日报表。若不一致,交易员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
况,则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员应及时取得月度结算单,核对无误
后提交风险管理员及财务产权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操
作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
经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调拨员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
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
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所需银行信用额度,应控制在各银行审批的专项授信额度内。

第二十七条销售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
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及时协调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
及资金调拨员,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公司违规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
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问题出现12
小时内书面向上级单位报告。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
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
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或周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或蔓延。

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
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
步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按以下要
求进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
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操作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销售中心应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
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
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
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销售中心应随时掌握期货公司留存相关信息和公
司授权委托开展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及时
根据授权情况进行调整。

(三)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自身行为,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专业知识;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
作表现。

第三十条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套期保值头寸和保证金限额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
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
值规模不得超过批准限额。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员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品种、工具、规模、期限等情况,若与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操作方案不符,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资金划拨,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期现匹配原则,时点
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第三十四条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
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持仓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
事长期业务或展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
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
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
展业务,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
中资金不足导致的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向上级单位上
报风险或违规事项。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
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销售中心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
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套期保
值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未严格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情形;
4.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
正常进行;
5.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由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专题
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交易错单处理:
(一)错单:是指由于期货公司系统出现错误导致公司
下达指令与实际成交不符;由于交易员工作疏忽导致投机或
套保选择错误、套保品种、合约、数量、价格、方向输入错
误等情形。

(二)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
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并向期
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向分管领导报
告,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
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业
务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
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
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公司应构建套期保值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对
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风险设定相应的风险敞口量化指标,每
日对风险量化指标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及时识别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一条开展期货业务期间,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
部每日报告业务情况;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销售中心与财务
产权部应进行每月核对;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销售中心应每
季度向上级单位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一)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
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
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二)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
失时,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规定及经纪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三)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
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及设备。

(四)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现货不能按时交割,应当
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信息报告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
融衍生业务季度报表及业务季度开展情况报告(如业务品种、
实货规模、期末净持仓规模、对应实货风险敞口、保值规模、
资金占用规模、盈亏情况、持仓风险评估等)。已核准业务
资质但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应进行“零申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应进行日常监控
和实施跟踪管理,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保证金监测及预
警,编制并报送风控日报、执行月报、季度报告等,并及时
上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
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送原则
向上级单位报送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资料、文件。

第四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
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
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销售中心对套期保值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套期保值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全部业务资料进行整理,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
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业务档案等保存至少 15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通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检查,协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办法情况,及时发现并防
范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对于各类审计、检查发现的套期保值业务
问题,公司应形成书面文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制定整改
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
级单位。

第五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大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职责部门负责人、
交易人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
(二)违法、违规操作或疏于管理对公司造成重大业务
风险损失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的;
(四)日常报告中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
报告的;
(五)对监督检查部门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的有关
重大问题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
(六)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即行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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