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002108):沧州明珠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98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03号,同意注册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50,877,192股(含本数)。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为3.52元/股,发行数量为170,454,5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0元。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10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6Y00125号),截至2026年10月20日止,沧州明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70,454,545股,发行价格为3.52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8,096,43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903,562.7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70,454,545.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421,449,017.74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专户仅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同意公司届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6年10月2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635039407,截止2026年10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子腾、孙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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