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00294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36:50 中财网
原标题:恒铭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 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4
释义......................................................................................................................................4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5..............................................................................6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6
四、结论意见......................................................................................................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等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恒铭达、公司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预留授予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
《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2026 > <2026
于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 2026 5 15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7名调整为25名,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鉴于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3.76元/份调整为43.28元/份。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授予条件是否达到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授予 条件。

授予条件是否达到授予条件的说明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授予条件。
因此,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3)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公司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