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00056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21:53 中财网

原标题:陕国投A: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2026-51)
2026年 10月 23日
目录
一、审议事项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3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12
..............................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
..............................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6
.
5.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
77
二、报告事项
...................................
2025年度主要股东及大股东评估报告 82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议案一
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股东陕西煤业化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李晓锋、钟荣为我公司董事候选
人;股东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推荐郑权为我公司
董事候选人;股东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侯梦
军为我公司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对姚卫东、解志炯、李晓锋、钟荣、
郑权、侯梦军6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现提请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进行选举。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件:姚卫东、解志炯、李晓锋、钟荣、郑权和侯梦军
简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
姚卫东简历
姚卫东,男,中国国籍,汉族,1971年7月生,中共党
员,经济学博士,正高级经济师,全国劳动模范,省第十四
届党代表,省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历任陕国投办公室副主任、
党委工作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会秘
书、副总裁,陕国投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长;现任陕国投党委书记、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姚卫东与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
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解志炯简历
解志炯,男,中国国籍,汉族,1976年10月生,中共党
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高级注册信贷分
析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历任陕西省榆林市城市信用社董事、
副总经理,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副行长、宝鸡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
长,陕西省咸阳市政府副市长;现任陕国投党委副书记、第
十届董事会董事、总裁。

解志炯与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
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李晓锋简历
李晓锋,男,中国国籍,汉族,1974年2月生,中共党
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高级政工师。历任陕西省华阴市
政府办公室科员,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
部业务主管、纪委一室主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工会主席;现任陕西陕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

李晓锋除本人任职外,与其他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钟荣简历
钟荣,男,中国国籍,汉族,1983年8月生,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西安
分所高级审计员,西部证券稽核部高级经理,西安拓金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级投资经理、投资总监、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深圳拓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陕西开源融资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陕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
经理;现任陕西陕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钟荣除本人任职外,与其他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郑权简历
郑权,男,中国国籍,汉族,1990年6月生,中共党员,
管理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浦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市场部产
品经理、团队经理,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广场北路支行副行长
(见习),陕西交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陕
西交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陕西交控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

郑权除本人任职外,与其他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侯梦军简历
侯梦军,男,中国国籍,汉族,1968年12月生,中共
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陕西省财政厅驻安康市平利县财
政督察员、副主任科员、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陕西省国库支付局支付二处副处长、三
级调研员、陕西省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二处二级调研员;现任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董事、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董事、陕西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董事、陕国投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侯梦军与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陕国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
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议案二
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徐秉惠、任海云
和温军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证中小投
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科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西南证券——陕西西咸沣东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
南证券沣东精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公司股东合计
持股超过1%)联合提名黄卓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现提请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对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进行选举。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附件:徐秉惠、任海云、温军和黄卓简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
徐秉惠简历
徐秉惠,男,中国国籍,汉族,1960年2月生,工商管
理硕士,资深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陕西省财经学
校财务会计学讲师,陕西华秦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
师,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陕西五联分所副
所长,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审计合伙人;现任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普尔惠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中
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西旅游文化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国投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徐秉惠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
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未持有公司股票;具备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任海云简历
任海云,女,中国国籍,汉族,1974年11月生,管理
学博士,注册会计师,西安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后。历
任延安大学教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曾赴纽约理工大
学访学1年,担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部长助理1年;现任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财务与会计系主任,兼任上市公司荣信教育文
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国投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任海云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
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温军简历
温军,男,中国国籍,汉族,1977年11月生,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教育部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社科重大
项目首席专家、陕西省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西安交通大学“青
拔A类教授”。2009年7月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教学研究
工作,历任应用经济学系主任、院长助理;现任经济与金融
学院副院长、学院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学院教学委员会副主
任,兼任陕国投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温军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
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黄卓简历
黄卓,男,中国国籍,汉族,1978年9月生,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1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
究中心副主任,兼任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黄卓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
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6年8月24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

本议案已经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会审议。

附件: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2.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一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和说明
1.第七条股东会审议、 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 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八)《公司章程》修 订; (九)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第七条股东会审议、 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 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向股东及股 东关联方定向发债; (六)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七)《公司章程》修 订; (八)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 除外);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根据《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 一百一十二条, 以及《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 五条,调整股东 会审议批准事 项。
    
    
    
    
    
    
    
    
    
    
    
    
    
    
    
    
    
    
    
    
    
    
    
 超过5%的关联交易(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达到以下标准 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达到以下标准 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 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第(十四)项 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九)董事会制定的 风险补偿和激励制度;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 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第(十二)项 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董事会制定的 风险补偿和激励制度; (十八)通报监管部门 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 执行整改情况; (十九)报告受益人利 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通报监管部门 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 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一)报告受益人 利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 款第九、十六、十七、十八、 二十二项规定的股东会职 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行使。(二十)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 联方定向发债作出决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 款第八、十四、十五、十六、 二十项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 或者个人行使。 
    
    
    
    
    
    
    
    
    
    
    
    
    
    
2.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 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人还应当在会议 召开 3个工作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监 管机构。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3个工作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通知监管机构。 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 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 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新增。
    
    
    
    
    
    
    
3.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大股东行为 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五条 新增。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 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但代理人不得为 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所提名董事以外的 人员。公司大股东不得接受 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 托参加股东会。 
    
    
    
    
    
    
    
    
4.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修改《公司章 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 励计划;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 (二)向股东及股东关 联方定向发债; (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修改《公司章 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 励计划方案;根据《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四条、第五十 五条、《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第二十二 条及《公司章 程》,调整股东 会特别决议事 项。
    
    
    
    
    
    
 (八)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的 其他事项。(八)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的其他事项。 
    
    
    
5.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 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 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 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 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修订。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 件,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备案。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决 议等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派出机构。 
    
    
    
    
    
    
    
附件二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3人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
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17条情形的,应当对相
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
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
选;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
第七条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定向发债;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公司章程》修订;
(八)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九)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
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董事会制定的风险补偿和激励制度;
(十八)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
改情况;
(十九)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定向
发债作出决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款第八、十四、十五、十六、二
十项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行使。

第八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
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
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
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
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 3个
工作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情
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并说明
理由。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内容、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大股东可以委
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以外的人员。公司大股东不得接受
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的,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定向发债;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
应当及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陕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
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6年8月24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

本议案已经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会审议。

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2.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一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和说明
1.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 事项: (一)股东会的召集事 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 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中的问题;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 事项: (一)股东会的召集事 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 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中的问题;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向股东及股东关联 方定向发债的方案; (七)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 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事 项;根据《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条,《信 托公司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以及《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第四 十四条,调整董 事会审议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三)拟提交股东会 批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本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四)制定公司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掌握公司风险 状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 度、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理规章,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公司合规管理 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完善 公司治理;(九)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拟提交股东会 批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本议事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三)制定公司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四)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掌握公司风险 状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 度、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理规章,承担全面风险管 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的最 终责任; (十六)公司合规管理 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定期评估完善 公司治理; (十八)提请股东会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九)拟提请股东会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十)听取公司总裁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二十一)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 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 (二十二)公司固有财 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 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 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 册资本5%以上,或者公司 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 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20%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 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批准。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 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融产 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 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 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二十)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 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 外); (二十一)公司固有财 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 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 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 册资本5%以上,或者公司 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 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 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20%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 事会批准。前述关联交易的 标的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 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 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 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 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 出决议; 
    
    
    
    
    
    
    
    
    
    
    
 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 议; (二十三)股东会审议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四)达到以下标 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二十二)达到以下标 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十五)决定核销绝 对金额 100万元以上且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 各项资产; (二十六)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 (二十七)总裁办公会 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 目,及依照法律、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 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十三)决定核销绝 对金额 100万元以上且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 各项资产; (二十四)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 (二十五)公司恢复计 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 及更新; (二十六)总裁办公会 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 目,及依照法律、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 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七)信托业务运 
    
    
    
    
    
    
    
    
    
    
 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八)信托业务运 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 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九)确定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 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 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 理情况等; (三十)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 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八)确定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 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 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 理情况等; (二十九)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部门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 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 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 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 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2.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 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 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一 百一十七条修 订。
    
    
3.新增条款第八条提案提交 提交提案的部门应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 完成对提案的审核审批流 程,对提案的完整性、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经公司党 委前置研究后,充分考虑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 会议召开期限的要求,及时 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 议或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提案的部门应及时响 应董事对提案内容的问询。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新增提案提交 程序条款。
    
    
    
    
    
    
    
    
    
    
    
    
    
4.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需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 议通知分别提前 10日、5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需要列席会 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 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 通知监管机构。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第十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需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 议通知分别提前 10日、5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需要列席会 议的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在会议召开 3个工作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 情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 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 构并说明理由。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七条修订。
    
    
    
    
    
    
    
    
    
    
    
    
    
5.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 需董事会决定的公司 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 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第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 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删除内容已合并 在第八条中。
    
    
    
    
    
    
 (二)聘任、解聘财务 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 1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 1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6.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根据《信托公司 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删除。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 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 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 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 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 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经非 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7.第二十六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 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第二十七条会议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 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 会议情况。以视频、电话等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 议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为 10年。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五十一条 新增。
    
    
    
    
    
    
    
    
    
附件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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