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00291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20:19:22 中财网
原标题:奥士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6-06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770,159.3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政旦志远验字第26000003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喜珍”)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广东喜珍作为共同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及广东喜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专户余额(万元)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香樟路支行8111601010800845872高端印制电路板 项目99,364.00
广东喜珍电路科技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香樟路支行8111601010900845081高端印制电路板 项目0.00
注: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为银行下属支行,无签署《三方协议》权限,故由其上一级分行与公司、广东喜珍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601010800845872,截至2026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99,36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印制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梁钦、刘冀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及广东喜珍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601010900845081,截至2026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印制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梁钦、刘冀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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