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电池ETF华宝 : 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创业板电池ETF华宝 : 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6年10月28日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3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10 六、基金合同摘要........................................................................................................................15 七、基金财务状况......................................................................................................................16 八、基金投资组合......................................................................................................................18 九、重大事件揭示......................................................................................................................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9月24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电池ETF华宝。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8078。 4、基金份额总额:224,468,457.00份。 5、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4,468,457.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8日。 9、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517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10月21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6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6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9、验资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6年9月28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6年10月16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224,458,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24,458,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515.67元人民币,其中,折合基金份额10,457.00份,剩余部分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入基金资产。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26年10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8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224,468,457.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10月2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14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10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电池ETF华宝。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8078。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创业板电池ETF华宝。 7、申购赎回代码:158078。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4,468,457.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9,844.34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5,354,599.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42.4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29,113,858.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57.52%。 (三)截至2026年10月2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PincusAsset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可持续发展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产管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银行渠道销售部、机构销售部、券商展业部、海外展业部、营销管理部、营销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此外公司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可持续发展投资部:负责可持续投资权益基金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客户开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指数基金的研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FOF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和基金投顾策略的开发与维护。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银行渠道销售部:负责银行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海外展业部:负责海外业务管理与拓展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工作;负责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整体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策划和营销支持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渠道总部的服务和沟通工作;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Call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交易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与监督。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开发。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放,硕士。曾在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分析研究工作。 2014年9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年1月至2026年5月任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任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6年2月任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6年5月任华宝中证养老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任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任华宝国证治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至2026年5月任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至2026年5月任华宝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至2026年3月任华宝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至2026年3月任华宝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至2026年5月任华宝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起任华宝中证制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任华宝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任华宝中证制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2月起任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金经理,2026年3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起任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2026年4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10月起任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林佳璐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6年10月2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6年10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6年10月2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2、《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宝创业板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