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3007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存在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内部审批程序与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说明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及依据、暂缓期限(如适用)等,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三)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登记事项包括:(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及审批表、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归档管理。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该等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暂缓、豁免事项的进展,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波动情况,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情形的,立即按规定组织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视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问责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本人(身份证: )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或汇集该等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所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谋取其他利益,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