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300327):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9:36: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颖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24号),同意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9,407,114股,每股发行价格20.0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0,612,635.7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7,039,277.76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573,357.9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10月12日出具了众会字(2026)第1287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和子公司开立或确认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的全部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颖”)、合肥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华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1001262119204******高端工业级 (含车规)模 拟、数模混合 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高 端工业级(含 车规)主控SoC (含智能化) 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
2西安中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1001262119204****** 
3合肥中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1001262119204****** 
4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翔支行216540100100****** 
5西安中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翔支行216540100100****** 
6合肥中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翔支行216540100100****** 
7公司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15002026****** 
8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卢湾支行98990078801700****** 
9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755913062****** 
注1:因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实际履行。

注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西安中颖、合肥中颖(以下合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00万元(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锦琰、张权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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