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智能(92028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9:01:3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汇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智能”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汇智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调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 8月 24日,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 17,000,02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 1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107.0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6,326.13万元,到账时间为2026年 8月 26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141.99万元,到账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6年 10月 9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用 途实施主 体募集资金计划投 资总额(调整 后)(1)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2)投入进度 (%)(3)= (2)/(1)
1东莞市华汇 新能源智能 装备研发生 产项目公司30,468.1315,443.3450.69%
合计--30,468.1315,443.3450.69%
截至 2026年 10月 9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专户账号金额(元)
广东华汇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堂支行1008830000060292308,893,437.52
广东华汇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6405819996850
合计--308,893,437.52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了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一)投向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公司本次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系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前 12个月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计划。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的情形。

四、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年 10月 17日、2026年 10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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