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9月 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年 10月 3日行使完毕。在初始发行规模17,000,020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550,003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9,550,023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1,000,060元变更为 70,550,083元、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51,000,060股变更为70,550,083股。同时,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进展及后续使用安排,公司拟变更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最新规定,为与公司上市后的实际情况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就上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6年 7
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9,550,023股,于2026年9
月4日在北交所上市。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
镇三涌工业园一路11号1101室,邮政
编码:52322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
镇马沥工业区路 6号,邮政编码:
523220。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550,083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550,08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
|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其他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其转让期限、转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
|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将设
置会场。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
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或者公告中列
明详细参与方式。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 |
|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
司合并、质权行使等特殊原因持有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
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
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交所
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
司合并、质权行使等特殊原因持有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
| |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
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批准以外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或者本章程、公司制度另有规定以外
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
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
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
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
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
| |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并披
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
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北交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
(七)发现本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
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 |
| | 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
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
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
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
| |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
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
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
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实施。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