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8:57:21 中财网

原标题: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代码:688150 股票简称: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LIGHTEOPTOELECTRONICSMATERIAL CO.,LT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幢3号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莱特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8077。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2,477.90万元(524.779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2,477.90万元(524.779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10月27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6年9月29日至2032年9月28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7年4月12日至2032年9月28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306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4.779万张,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52,477.9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52,477.9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10月27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莱特转债”,债券代码“118077”。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LighteOptoelectronicsMaterialCo.,Ltd.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幢3号楼
注册资本:402,437,585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简称:莱特光电
股票代码:688150.SH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
董事会秘书:潘香婷
联系电话:029-88338844
公司网址:http://www.ltom.com
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是一家以OLED有机材料为主的新材料平台型企业,主要业务涵盖OLED终端材料与OLED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依托OLED有机材料技术优势,积极向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等新兴领域延伸,同时布局石英电子纤维布等高端电子材料,构建多元化新材料业务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OLED终端材料、OLED中间体及医药中间体。公司OLED终端材料产品涵盖红、绿、蓝三色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电子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OLED器件核心功能层材料。目前,RedPrime材料、GreenHost材料、RedHost材料、GreenPrime材料在客户端实现量产供应;蓝光系列材料及CGL材料处于客户端验证测试阶段。同时,公司在超荧光材料、叠层器件用材局储备,持续的技术创新为产品升级与新品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撑。公司OLED中间体产品以咔唑、三嗪、呋喃、蒽等片段的衍生物为主,重点进行了氘代类产品布局,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公司医药中间体产品主要为化学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化妆品原料,与国内外知名公司开展合作,相关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

公司与京东方、深天马、华星光电、信利集团、维信诺、惠科股份、视涯科技等OLED OLED OLED
全球知名 面板及硅基 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核心产品 终端
材料的产能规模及出货量均保持国内领先水平。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发行及上市、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1、设立情况
(1)2010年2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2010年1月26日,莱特有限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立。2010年1月26日,西安金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西金验字[2010]第0120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2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2月21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莱特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莱特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1曾继芬950.00950.0095.00
2李洪宝50.0050.005.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2)2014年8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公司是由莱特有限于2014年8月13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2014年7月2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安分所出具了为1,049.85万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20】第1935号《陕西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莱特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056.76万元。

201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莱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经股东会作出《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全体股东同意莱特有限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1,049.85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折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部分49.8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7月2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安分所出具了XYZH/2014XAA1002-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4年7月29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净资产账面值共计1,049.85万元,按1:0.9525折股,其中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部分49.8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13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鉴【2020】7057号《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经复核,公司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的有关出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等,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相关规定。

2014年8月13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莱特光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本(股)股权比例(%)
1王亚龙9,000,00090.00
2西安麒麟1,000,00010.00
合计10,000,000100.00 
2、发行及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中汇会计师审验出具“中汇会验(2022)第0798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219.382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243.7585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36,219.3826万股变更为40,243.7585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西安市市402,437,585
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元。

3、公司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上市后,股本未发生过变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402,437,585100.00%
三、股份总数402,437,585100.00%
(三)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 例 (%)持有有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1王亚龙境内自然人199,280,80249.52-
2宁波高展境内非国有 法人17,680,0004.39-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科技精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6,698,7784.15-
4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13,467,6363.35-
5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显智 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6,666,9001.66-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精 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他5,000,0001.24-
7宁波君成其他3,640,0000.90-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 例 (%)持有有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新视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382,2170.84-
9宁波青荷其他3,120,0000.78-
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882,1520.72-
合计271,818,48567.54-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以OLED有机材料为主的新材料平台型企业,主要业务涵盖OLED终端材料与OLED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依托OLED有机材料技术优势,积极向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等新兴领域延伸,同时布局石英电子纤维布等高端电子材料,构建多元化新材料业务布局。

产品服务方面,OLED中间体是生产OLED终端材料的前端原材料,OLED终端OLED OLED
材料直接用于 面板的生产,产品的终端市场应用领域为 显示设备,包括手机、电视、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车载显示等。一直以来,公司致力于为全球知名OLED面板生产企业提供高品质专利产品及技术支持,依靠卓越的研发技术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完善的服务体系,获得了良好的行业认知度。未来,公司将继续依托自身的研发实力和行业经验,紧跟OLED显示技术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与迭代,不断提升OLED终端材料的产品性能、丰富材料种类,为推动OLED终端材料国产化和行业创新贡献更多力量。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OLED终端材料、OLED中间体及医药中间体。OLED有机材料根据生产流程可以分为OLED中间体、OLED升华前材料和OLED终端材料三类。

化工原材料经合成可生产出OLED中间体,OLED中间体经进一步或者多步工艺合成生产出OLED升华前材料,对OLED升华前材料进行升华提纯后可得到OLED终端材料。

1 OLED
、 终端材料
公司OLED终端材料产品中RedPrime材料、GreenHost材料、RedHost材料、GreenPrime材料先后在客户端实现量产供应;蓝光系列材料及CGL材料处于客户端验证测试阶段。公司同时在叠层器件用材料、蓝色磷光材料、高色域显示及敏化显示技术用TADF材料、超荧光材料等前沿技术方向积极布局储备,持续的技术创新为产品升级与新品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撑,持续巩固行业领先优势。

2 OLED
、 中间体
公司生产的OLED中间体是合成OLED升华前材料所必需的精细化学品,专用性强且定制化程度高,通常由基础化工原料通过化学反应合成。公司OLED中间体产品以咔唑、三嗪、呋喃、蒽等片段的衍生物为主,重点进行了氘代类产品布局,主要销往海外市场。

3、医药中间体
公司依托在显示材料领域积累的化学合成、纯化、痕量分析等核心技术经验,成功将技术应用延伸至医药领域,公司医药中间体产品主要为化学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化妆品原料,与国内外知名公司开展合作,相关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医药中间体领域,公司长期深耕有机合成和精细化工工艺,具备成熟的合成路线开发与工艺优化能力,可为医药中间体的产能扩张与产业协同提供坚实技术保障。

(三)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深耕多年,率先实现国内OLED终端材料从0到1的突破,是国内少数具备自主专利并实现量产供货的企业,为OLED产业链上游关键材料核心供应商。公司凭借卓越的研发技术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赢得了良好的行业认知度,与国内知名OLED面板厂商及海外材料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OLED显示材料供应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司构建了完善的核心技术体系,拥有数百项OLED终端材料自主专利,技术能力贯穿材料设计、化学合成、器件制备及性能评测等全业务链条,形成了深厚的研发储备与坚实的技术壁垒,为产品持续创新迭代、性能优化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依托深厚的技术积淀,公司核心产品实现多项关键国产化突破,自主研发的RedPrime材料曾获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GreenHost、RedHost、GreenPrime材料先后突破海外技术垄断,实现国产替代。同时,公司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在叠层器件连接层CGL材料、蓝色磷光材料、窄光谱高色域MR-TADF材料等前沿技术领域持续研发投入,夯实技术领先优势,助力国内新型显示产业链自主可控与高质量创新发展。

公司先后荣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优秀产品奖”“DICAWARD显示材料创新金奖”“陕西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级绿色工厂”“陕西省先进级智能工厂”“中国新型显示产业链卓越贡献奖”“金骏马最具突破性创新企业”“中国专利优秀奖”“BOE创新协同奖”等多项荣誉,凭借卓越的研发技术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赢得了良好的行业认可度,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国内OLED有机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始终坚持“新材料平台型企业”的战略发展定位,在深耕、做强、做优OLED有机材料核心主业的基础上,充分依托现有技术同源性优势与产业运营管理经验,业务延伸至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Q布等高潜赛道,持续拓宽业务版图、丰富产品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综合行业竞争力持续提升,助力企业实现长期稳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行业领先的研发创新能力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及技术储备。公司研发团队成员以博士领衔,硕士为主,参与了多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拥有丰富的研发及产业化经验,首席科学家为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人才,为团队带来了国际前沿技术视野和丰富经验;公司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级实验室标准建立,拥有全球先进的OLED有机材料生产工艺及OLED器件制备技术研究平台,构建了从专利布局、材料结构设计、化学合成、升华提纯、器件制备到器件评测的完整且高效的全产业链研发体系,掌握了全面、领先的OLED有机材料核心技术与生产工艺,先后突破了多种OLED关键发光材料专利壁垒,实现国产替代。

不断积累技术成果。同时,公司与国内多所知名院校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充分整合高校的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将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充分结合,持续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落地;与国际领先客户建立紧密的合作研发关系,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推动公司在OLED终端材料领域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此外,公司经过多年累积建立了业内领先的OLED有机材料数据资源库,通过引入机器学习、AI等先进技术赋能,有效提高了研发效率与创新能力,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周期,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研发实力。

2、产品及专利优势
公司持续推出高性能OLED终端材料自主专利产品,关键技术指标能够达到或超过国际材料厂商的产品标准,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并形成了系列化的产品布局,产品涵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电子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OLED器件核心功能层材料,先后实现了RedPrime材料、GreenHost材料、RedHost材料、GreenPrime材料的国产替代,蓝光系列材料及CGL材料积极推进在客户端验证测试,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保持国内领先地位。OLED终端材料是OLED面板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严格的专利准入标准。

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服务客户的核心准则,深度协同客户专利战略,高度重视研发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开发、积累、保护,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创新实践,不断丰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通过多维度、全方位的专利申请打造了丰富多元且极具竞争力的专利矩阵,为技术创新构筑了知识产权护城河,同时建立专利的巡查、监控与预警机制,从被动型风险调查到主动型分析防护,不断促进研发创新。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申请专利1,220件(包括775件国内专利申请、26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和184件海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452件(包括353件国内授权专利及99件国外授权专利),专利保护区域横跨中国、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为公司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客户终端销售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3、客户优势
公司客户覆盖京东方、天马、华星光电、信利等国内多家知名面板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和市场品牌。其中,公司主要客户京东方作为国内半导体显示领域的龙头企业与公司建立了近十年的稳固合作,公司持续为优质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在客户端构筑起显著的先发优势,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此外,基于与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基础,公司与客户进行联合开发,依托强大的研发实力,更加准确地把握OLED材料的性能要求及技术趋势,保证了公司业务方向的准确性,提升材料开发效率。

4
、器件评测优势
公司构建了完整的OLED器件制备与评测研究平台,配备与下游OLED面板生产环节工艺水平相匹配的蒸镀设备。针对待交付终端材料,可复刻面板客户实际生产流程开展蒸镀试验,提前完成器件性能验证,确保材料性能满足客户量产使用要求。面向新品开发,平台可完成OLED器件全维度性能表征,对材料发光效率、器件寿命等核心指标进行拆解分析,评估各功能层材料之间的搭配适配效果,支撑为客户筛选、匹配最优材料组合方案。这套完备的器件评测体系,大幅提升产品在客户验证、器件匹配环节的推进效率,有利于公司持续开展新材料开发迭代、稳定产品质量、巩固客户合作关系,支撑公司深度参与下游面板企业下一代器件的联合研发与供应链配套。

5、全产业链贯通,一体化生产能力
公司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形成从材料结构设计、材料制备、高纯度升华、器件制备到器件评测的完整产业布局,相较于国内外其他材料厂商,具备高效的客户需求响应优势。公司拥有精细化学合成工厂及OLED升华工厂,具备“OLED中间体—OLED升华前材料—OLED终端材料”一体化生产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自主可控,有效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与产品质量稳定性,缩短客户交付周期、加快需求响应速度,同时筑牢供应链安全保障能力、增厚利润留存空间。

6、生产工艺优势
依托多年行业深耕与生产积淀,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持续优化生产流程与核心工艺,不断精进产品品质。在材料化学合成、升华提纯等关键生产环节,公司具备成熟的量产经验与优异的工艺流程设计能力。通过持续优化生产技术与设备工艺,公司稳步提高产品收率,同时结合完备的器件评测体系筑牢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保障公司产品具备优异的品质与稳定的性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王亚龙直接持有公司49.52%股份,其控制的宁波高展、宁波君成和宁波青荷合计持有公司6.07%股份,王亚龙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5.59%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王亚龙,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工业外贸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于西安交通大学取得EMBA硕士学位。

1996年7月至2001年6月历任咸阳偏转集团公司国际贸易部客户经理、部门经理;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任陕西同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任西安鸿瑞光显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任陕西虹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陕西捷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宇隆科技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6年6月30日,王亚龙持有宁波高展85%股权;宁波君成和宁波青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亚龙,其分别持有51.71%和34.83%合伙份额。宁波高展、宁波君成和宁波青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52,477.90万元,发行数量524,779手(5,247,790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404,476手,即404,476,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08%。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477.9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

7、配售比例:原股东优先配售404,476手,总计404,476,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0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18,595手,即118,59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2.60%。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1,708手,包销金额为1,70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26年10月9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1王亚龙261,656,00049.86
2宁波高展自有资金投 资有限公司23,214,0004.42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科技精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13,655,0002.60
4宁波君成自有资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4,779,0000.91
5宁波青荷自有资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4,097,0000.78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1,912,0000.36
7马金欢1,537,0000.29
8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自有资金1,363,0000.26
9鸿途私募基金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 鸿途新兴成长二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1,351,0000.26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鹏华弘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1,211,0000.23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789.27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 万元,具体包括: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627.36
2律师费用56.60
3审计及验资费用70.75
4资信评级费用23.58
5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0.97
合计789.27 
注:1:以上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注2:上述费用包含前期已经费用化的发行费用99.06万元(不含税)。


账户名称项目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户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 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 4项目中信银行西安分 行营业部8111701012601067646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柳新路支行72300078801100000620
 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 级改造项目成都银行西安分 行营业部1221300001430652
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 有限公司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 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 4项目中信银行西安分 行营业部8111701014501067754
 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 级改造项目成都银行西安分 行营业部1221300001430710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52,477.90万元(524,779手)。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本次可转债为404,476,000元(404,476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0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18,595,000元(118,595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2.60% 1,708,000 1,708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 元( 手),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0.33%。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持续督导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6年10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验[2026]14437号的《验资报告》。

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6年7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 9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年 月 日出具《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3、发行规模:人民币52,477.90万元。

4、发行数量:524.779万张。

5、上市规模:人民币52,477.90万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2,477.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1,787.69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52,477.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1,787.69万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1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 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52,166.0749,077.90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2,709.79
合计55,750.7651,787.69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77.9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为524,779手(5,247,790张)。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6年9月29日(T日)至2032年9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10月1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7年4月12日至2032年9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4.8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A = A /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 P0 n
其中: 为调整后转股价; 为调整前转股价;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中信证券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莱特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31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313手可转债。

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02,437,585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2,998,449股后,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本总额为399,439,13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1313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524,779手。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T-1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6年9月29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26150”,配售简称为“莱特配债”。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莱特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莱特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 ”

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莱特光电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 ”

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莱特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莱特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6)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或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2,477.9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