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智能(920289):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289 证券简称:华汇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5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下属各级子、孙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管理和控制方法使得子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权限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与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九条 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他对外担保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或子公司建立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进行的,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制度规范管理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或直接适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监事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须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簿,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有关季度报告或月度报告(如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向公司汇报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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