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美菱(920992):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证券代码:920992 证券简称:中科美菱 公告编号:2026-091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在改选出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第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八)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所报告; (十三)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四)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交所问询; (十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六)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七)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八)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有关公司法规、证券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工作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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