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60058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7:56:30 中财网
原标题:*ST八钢: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级;
(七)解除岗位聘用(撤职);
(八)留用察看;
(九)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十)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情形,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