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佳科技(600520):三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7:5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三佳科技:三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37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3名激励对象因其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公司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及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3、公司和本次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拟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激励对象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10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37.26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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