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生物(30168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21:26:37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0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2、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3、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确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严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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