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603221):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8:36:45 中财网
原标题:爱丽家居: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1 证券简称:爱丽家居 公告编号:临2026-053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就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如下:
1、提名宋正兴先生、宋锦程先生、朱晓燕女士、李虹先生、王权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提名金燕华先生、董祚继先生、陈文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金燕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资格,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二、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前,仍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附件:
爱丽家居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锦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0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张家港保税区汇泽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市小龙塑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水木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GOLDBEYOND
INVESTMENTSLIMITED董事,KEYMANINTERNATIONALTRADING
CO.,LIMITED董事,张家港金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张家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有限”)董事、总经理。现任东方宏海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宏海”)董事,张家港博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朴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海南巨嘴鸟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宋锦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2,04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97%。宋锦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宋正兴先生、侯福妹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正兴先生与宋锦程先生系父子关系,侯福妹女士与宋锦程先生系母子关系,除此之外,宋锦程先生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宋正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53年11月出生,高中学历。曾任张家港市橡胶制品厂副厂长,张家港市联谊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家港欣发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家港黛雅娜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家港市富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张家港博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市净友水质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家港保税区沃尔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爱丽有限总经理、董事长。现任东方宏海董事,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宋正兴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宋正兴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实际控制人之一侯福妹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宋锦程先生系父子关系,除此之外,宋正兴先生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朱晓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6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爱丽有限财务部会计、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朱晓燕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52,5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朱晓燕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虹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1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法律部高级经理,红桦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李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6,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4%。李虹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权信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7年8月出生,中专学历。曾任爱丽有限车间主任。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王权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62,5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3%。王权信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爱丽家居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燕华先生,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化工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会计学专业)博士,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曾任北京化大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金燕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董祚继先生,1964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巡视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员,2024年8月退休。现任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副理事长、北京战略与管理研究会副会长。

截至目前,董祚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文君女士,1972年11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教授兼数字经济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陈文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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