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鼎汉技术(300011):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6-64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4月10日及2026年0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14,41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7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0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债务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债权人”)申请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鼎装备”、“债务人”)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1、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一)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广州鼎汉)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7、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8、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08月05日至2029年08月0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二)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广鼎装备)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7、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8、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07月31日至2029年07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911.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1.54%;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与1,000万元,前述两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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