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光智科技: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暨签订合同
1.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中标“先导(青岛)光电子产业园产线及配套系统项目”,并与山东鸿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鸿视”)签署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和《技术协议》,合同含税金额为111,449.12万元。 2.本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 3.本合同履行对公司2026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取决于产线交付、安装调试及终验收进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本年度能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及确认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4.公司履行了签订本合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签订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为“先导(青岛)光电子产业园产线及配套系统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近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收到由招标代理机构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安徽光智为“先导(青岛)光电子产业园产线及配套系统项目”的中标人,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11,449.12万元。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先导(青岛)光电子产业园产线及配套系统项目 2.招标人:山东鸿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中标单位: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4.中标金额:人民币111,449.12万元 5.招标代理机构: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交付期:2026年12月30日前交付并开始投产 同时,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与山东鸿视正式签署了《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合同约定总金额为人民币111,449.12万元,与中标金额一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履行了签订本合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签订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山东鸿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KAMBCL0P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2026年3月27日 5.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29号 6.法定代表人:李小壮 7.注册资本:叁亿元整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1.履约能力分析:山东鸿视资信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山东鸿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一)产线名称、数量、价格
1.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卖方的《预付款付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人民币44,579.648万元作为预付款。 2.买方根据双方确认的里程碑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占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33,434.736万元,可分批支付,分批付款金额应在买方收到卖方的《进度款付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3.设备提货款占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27,862.28万元,可分批支付,分批付款金额应在买方收到卖方的《提货款付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4.质保期为各产线终验收合格后壹年(各产线分别计算);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5,572.456万元,质保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产线的质保金(不计利息)。 5.如因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卖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设备包装 按卖方的标准包装;双方另行约定包装标准的,应当将包装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运输与交货 1.双方交(提)货按以下第1种方式: (1)卖方负责以汽运方式将产品运输至买方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以买方签收的单据作为卖方交付产品的凭证; (2)买方在卖方指定的地点自行提货,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保险费。 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3.卖方应于收到提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卖方应在交货前3个工作日提醒买方收货。 4.产线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各产线完成终验收时转移至买方。产线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对卖方履行的支付货款、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 (五)产线验收与安装调试 1.技术规范: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2.验收标准:按本合同产线技术规范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标准(以下称“验收标准”);双方另行约定验收标准的,应当将验收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3.初验收: 3.1买方在产线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称“初验收异议期”)对产线进行初验收(以下称“初验收”),初验收主要指产线的外观、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 3.2如买方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应当在初验收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初验收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初验收合格。 4.安装调试(如需,视双方约定): 4.1买方初验收合格后通知卖方进行安装调试,具体调试周期由届时双方协商确定。初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届满,买方仍未通知卖方进行安装调试的,视为安装调试已经完成。 5.终验收: 5.1各产线安装调试完成后,买卖双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称“终验收异议期”)通过产线启动试运行进行产线的最终验收(以下称“终验收”)。 5.2如买方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应当在终验收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终验收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终验收合格。 5.3各产线可单独验收,工厂运营设备及管理系统不设置单独验收流程,工厂运营设备及管理系统自其他产线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通过终验收并进入质保期。 (六)质量保证 1.卖方应当保证各产线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卖方出厂标准履行。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线质量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制造商对设备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2.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对附带的/特殊的/间接的损害、惩罚性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或采购替代商品/服务的成本承担责任。 本合同项下卖方对任何损害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引起索赔的商品或服务对应的买方已付价款。 3.卖方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因买方原因未按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因买方或第三方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产线设备及其零部件正常的损耗; (4)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4.卖方提供自各产线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的质保期(各产线分别计算)。 5.“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于72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6.未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 1.除因卖方原因外,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卖方有权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0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买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预付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2.除因卖方原因外,买方迟延收货或提货,且在卖方发出违约通知书后5日内仍不改正的,每延迟一天,需向卖方支付逾期交付总金额0.05%的违约金以及卖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仓储费、保管费等。 3.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无论损失方要求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损失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方的直接损失。 (八)知识产权 1.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不侵犯第三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对于非卖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设备,卖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渠道证明。卖方提供的设备所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归卖方所有或者经合法渠道取得授权,未经卖方事先书面许可,买方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反向工程、二次开发等),不得将设备商标涂抹、修改后二次销售。 2.因买方对产品的不当使用行为,造成对第三方包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害,买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卖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制裁合规保证 1.买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1)买方或其关联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均非受制裁方;2)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制裁方转售、交付、出口、再出口或转运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所有产品;3)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受制裁方支付或从任何受制裁方处收取,与产品或产品运输相关的款项;4)买方不得就本合同项下产品与任何受制裁方进行其他直接或间接的交易。 2.如果卖方认为买方违反本条,经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卖方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卖方亦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卖方不违反制裁规定。 3.前述所称“受制裁方”是指任何受制裁的实体,包括个人、公司、船只、协会或政府。“制裁”是指任何制裁、法规、法令、法律、官方禁运措施、出口/进口/贸易控制/联合抵制措施、黑名单,或者由联合国、欧盟、英国、美国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实施的类似名单。 (十)合同解除 1.本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2.买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买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卖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1买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卖方催告后30日内未予以纠正的; 3.2买方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3.3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解除合同。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与本合同相关的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落地实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促进子公司业务拓展,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合同履行对公司2026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取决于产线交付、安装调试及终验收进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本年度能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及确认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次签署的合同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同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合同金额可能受合作进度、履行效果等影响存在细微调整的可能性,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最终结算金额以经审计的结算金额为准。 本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已履行了签订本合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销售合同》; 3.《技术协议》。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