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原标题:艾比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16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7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18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20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2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2 二、保荐人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22 第四节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4 声 明 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术语的释义内容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概览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至真LED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全系列LED大屏显示产品及专业视听解决方案。LED显示屏从户外到室内,从租赁模式到固定安装,形式多样,产品线丰富,公司目前拥有广告、舞台、ProAV、iCon智慧屏和创意显示等产品线。公司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已建立完善的全球营销和服务网络、具备领先的技术储备、高端的品牌形象及良好的行业口碑。 公司主要产品线及应用领域如下: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1、核心技术 艾比森多年来一直专注于 LED显示行业,在长期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合作开发等方式,保证公司核心技术的迭代,始终保持在行业前列。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共拥有境内专利 656项,境外专利 14项。 技术研发优势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2023年度至 2025年度,公司累计投入研发费用约 5.2亿元,持续加大 Micro LED、虚拟拍摄、LED显示屏防火阻燃等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公司前瞻布局 Micro LED前沿领域,在全倒装芯片、巨量转移、高精度贴装、封装工艺、驱动控制、画质提升及智能交互等方面积累多项自主核心技术;掌握 LED 显示屏防火阻燃核心技术,相关产品通过 BS476-7 Class1权威认证。推出 Absenicon 3.0新一代会议解决方案,双系统搭载丰富智能交互功能,产品轻薄化与集成化优势突出。自研智慧显示控制系统及画质量化校正体系,可实现显示屏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显示效果;自主开发碳纤维 MR地砖框架,轻薄易拼装,适配演艺、展会及虚拟拍摄等场景,有力支撑公司高端市场竞争力提升及 XR 虚拟制作、户外裸眼3D、COB 等前沿技术落地应用。 2、研发水平 研发团队是高新技术企业得以发展和成长的基础。在研发团队方面,艾比森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骨干人员,其核心研发成员均具有多年的 LED显示屏领域经验,完全具备深入研发的能力,对公司整体研发能力的提升和带动有着积极的作用。艾比森注重研发团队的建设和研发人才的积累,目前公司拥有较大的研发团队。截至目前,公司设立了技术创新中心,作为产品技术创新的平台,并设立产品开发体系部门,承担具体推动研发的工作职能。公司产品开发体系下设研发一部、研发二部、研发三部和研发管理部四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应用场景的产品开发和拉通各研发部门的技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等。 发行人在各报告期末研发人员分别为 370人、386人、375人及 355人,占员工人数比例为 13.64%、15.72%、14.69%及 13.40%。 (四)研发投入水平 公司始终专注于自主研发投入和相关平台搭建,每年投入大量经费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平均值。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账面价值的平均值。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5、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国际政治环境及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64.30%、80.02%、76.42%、82.65%,主要销往亚洲(中国境内以外)、欧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等海外市场。近年来,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地缘政治冲突频发,导致全球经济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国际贸易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波动速度和幅度过大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负数为收益)分别为-72.53万元、-2,511.87万元、981.21万元、2,328.00万元。随着全球政治及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预计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在未来一段时间仍有可能出现一定区间的双向波动。同时,未来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可能面临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3)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执行国家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税收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基本保持稳定,但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并导致出口退税率大幅变动,将对公司所处行业出口规模造成较大影响,并影响公司出口收入及盈利水平,公司存在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4)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未决诉讼和仲裁,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处理,计提坏账准备及预计负债,相关诉讼、仲裁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由于审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出现不利于公司的判决,将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新业务风险 公司于2023年对外投资设立睿电绿能,主要从事家庭储能和工商业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公司面向储能领域的新业务。目前睿电绿能处于亏损状态,在未来实际经营过程中,新业务可能受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第三方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第三方机构为部分异地员工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该等安排系为保障员工异地工作期间相关权益,且公司实际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费用,报告期内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公司仍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补缴或处罚的风险。 (2)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迭代风险 LED显示屏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同时随着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多种新型封装技术、生产工艺不断出现,将对行业内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制造工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做出准确决策,有可能导致新技术的开发失败,或者新技术开发迭代速度不能达到客户或市场的预期,将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报告期末公司研发人员355人,研发人员是公司产品顺利迭代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公司掌握核心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依赖,是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善或由于公司技术人员流失、研发团队变动等因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则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研发失败和成果转化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产品研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为保证公司产品的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公司往往需要提前较长时间进行产品研发规划并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如果公司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00%、27.54%、31.09%、35.16%,毛利率有所波动。但若未来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毛利率可能发生下滑,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LED灯、灯驱板、转接板、箱体、驱动IC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90%,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公司不能将成本压力合理转移,将对公司毛利率和利润水平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7,022.46万元、56,819.63万元、72,299.59万元、73,920.82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90%、23.21%、20.72%、23.74%。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产品需求,考虑相关原材料的采购周期以及生产周期等因素,会适当提前安排部分原材料的备货采购、产品生产。 如果未来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未能随业务发展而逐步提升,导致存货流动性降低,或者未来公司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7,433.82万元、58,400.91万元、69,720.37万元、59,930.14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1.18%、23.86%、19.98%、19.24%。未来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的绝对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此外,公司存在部分客户使用第三方向发行人进行回款的情况,主要原因为部分客户由于款项周转问题,通过融资公司向发行人付款后,客户再向融资公司还款;部分境外客户委托清关服务方向公司付款;若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未能持续提升等,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款项未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风险。 5)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艾比森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及惠州艾比森均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公司及惠州艾比森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或者国家关于税收优惠法规发生变化,可能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将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573.73万元、1,905.00万元、1,287.14万元、81.71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4.67%、17.10%、4.58%、0.53%。若未来政府补助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导致无法取得政府补助,则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7)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00,628.61万元、366,261.65万元、415,818.59万元、197,296.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7,607.22万元、7,589.69万元、22,988.98万元、8,009.9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呈现波动趋势。2026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同比上升,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25.38%,主要系受汇率波动及期间费用增长所影响。若发行人未来经营情况因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与市场环境变化、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出现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幅度超过 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4)管理风险 1)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接近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彦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1.81%,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邓江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6.61%,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任永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比例15.93%,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及第三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比例合计为32.54%。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及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略超过实际控制人丁彦辉,可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未来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及第三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层面产生重大分歧,将会影响公司决策效率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产生影响。 2)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人才资源、组织架构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公司相应的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无法同步跟进,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公司的发展,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2、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下降的情形。另外,若本次可转债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公司可能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2)转股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同时,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无设定担保,而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面临因不设定担保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公司目前资信情况良好,艾比森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导致债券的信用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则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受到损失的风险。 (6)利率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7)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8)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上述情况发生,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 所涉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已签署《成交确认书》,尚待签署《出让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鉴于到本次募投建设用地尚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落实虽总体风险较低,但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发生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LED智能制造生产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全球品牌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数字化、信息化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现有的技术路径、未来的应用发展趋势的研判等因素作出。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投产后的市场需求、技术发展都有可能与之前的预期发生变化,导致新增产能产销情况不理想,而使产能闲置,直接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投资项目在实施层面上,存在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原材料波动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及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工期、市场开发措施、产能消化利用以及产品价格波动、产品销售措施等行业或企业内在各方因素影响,可能存在“LED智能制造生产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同时,“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全球品牌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也存在研发成果不符合市场需求或研发失败、市场拓展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风险 由于募投项目的投入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LED智能制造生产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全球品牌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数字化、信息化升级项目”,由于上述折旧摊销具有固定成本性质,不会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如果未来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下降,较高的折旧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5)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并且可转债完成转股后,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尚未产生收益之时或发生不利的市场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但同期折旧等成本增加之时,净利润短期内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发行后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募投项目研发失败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聚焦 MicroLED、先进封装、AI集成等前沿领域,部分技术仍处于产业探索阶段,存在研发攻关难度超预期、关键性能指标无法达成或研发进度滞后的可能性。从实验室原型到稳定、经济、可规模化制造的产品,过程中面临工艺成熟度、良率提升、供应链配套等产业化共性挑战。此外,在开放式创新与合作中,也存在核心知识产权泄露或无意侵权的风险。 4、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发行面临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2)募集资金不能全额募足或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1,000.00万元。若发行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公司业绩、公司股价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未全额募足或发行失败的风险。 (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丁彦辉先生持有公司117,412,849股份,其中17,610,000股办理了股票质押,质押股份占其对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77%。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规模是考虑自身及家庭资产状况、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后的综合安排。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公司控股股东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其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面临处置,则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1,000.00万元(含81,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证券面值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1,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才泉、许元飞二人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朱晨为项目协办人,指定花少军、邵宇东、姚远志、琚鹏飞同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才泉:男,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101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陈才泉先生于 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负责或参与了:宏工科技、三聚环保、戴维医疗、赛摩电气、朗进科技等公司 IPO项目,深高速、新国都、艾比森再融资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元飞: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宏工科技 IPO项目、富满微 2020年再融资项目、富满微 2021年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再融资项目、比亚迪发行公司债等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朱晨: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宏工科技 IPO、怡亚通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富满微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执业情况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花少军、邵宇东、姚远志、琚鹏飞。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327,516股股份,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4,200股股份,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681,904股股份,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199,200股。 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00%。中信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上述情形不会影响中信证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不存在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 A股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不存在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人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已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人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保荐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相关事项, 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82,000.00万元(含 82,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 8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2,000.00万元修改为不超过 81,000.00万元,同时相应审议其它相关议案。根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对募集资金总额的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年 5月 15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人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中信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节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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