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00291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23:06:49 中财网
原标题: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应当要求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以下简称“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前,应当对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以及是否属于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公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供或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经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当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

第七条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境外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要求其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九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与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

公司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相关约定。

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妥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将其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存放在境内;上述工作底稿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提供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自查,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当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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